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案例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2-05-18 來源:知識產權報
摘要: 第三次修改后的專利法,新增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
——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的案例解析
編者按
第三次修改后的專利法,新增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該報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確定是否需要中止相關程序。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共收到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427件,除回退中止4件以外,已完成341件,有80件為否定結論。其中,否定結論的評價報告中主要包括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情況;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的有6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有25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有48件,同時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有1件。
本報將分期對上述涉及的法律問題結合案例進行分析。本文將針對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進行詳細介紹。
關于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說明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交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處理,形式審查合格之后,再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外觀設計審查部負責完成檢索并撰寫報告。
請求的客體
第三次修改后的專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開始實行,因此,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客體只能是此次修改的專利法實施后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即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有優(yōu)先權的指優(yōu)先權日)以后的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客體應當是已經授權公告的外觀設計專利,包含已經終止或者放棄的外觀設計專利。
例如:一件外觀設計專利,其申請日為2009年11月6日,優(yōu)先權日為2009年5月7日,雖然申請日是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但其優(yōu)先權日早于2009年10月1日,所以該專利不能作為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客體,針對該專利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請求人資格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其中,利害關系人是指有權根據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就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除專利權人之外的相關人,例如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由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不包括被控侵權人。
請求人可以是部分專利權人。
作出的時間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合格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和請求費后兩個月內作出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兩個月的起算日為已繳納請求費且請求書形式審查合格之日。
對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解析
法律規(guī)定
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對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
在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中,針對的是已授權公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檢索的數據也是已公告、公開的數據,所以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所涉及的情況主要包括:同一人同一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提出兩份以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且已授權公告;不同的人同一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提出兩份以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且已授權公告。其中,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對于外觀設計而言,是指要求保護的產品外觀設計相同或者實質相同。外觀設計與發(fā)明、實用新型不能構成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責任編輯: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