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日”與“可口可樂”引發(fā)商標爭議
2009年11月30日 來源:
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quán)報
時間:2009-11-27
記者:張琳 楊清惠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黃某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可口可樂公司的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
據(jù)了解,爭議商標“可日”由原告申請注冊在第32類啤酒、飲料制劑、果汁飲料等商品上.2004年3月21日獲準注冊。第三人可口可樂公一司于2005年1月27日對原告注冊“可日”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引證商標中的“可樂”為第32類飲料
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稱,因此“可口”為引證商標中的顯著識別部分。爭議商標“可日”與“可口”的整體外形近似,核定使用商品為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第三人的“可口可樂”商標在先且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應(yīng)予撤銷。
原告訴稱,爭議商標從整體視覺效果看,兩個字的爭議商標“可
日”和4個字的“可口可樂”商標存在非常明顯的差異,任何消費者都不會將差異如此之大的商標混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中文的含義完全不同,爭議商標“可日”是一個獨創(chuàng)詞匯,沒有任何含義,而引證商標中的“可口”具有特定含義。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發(fā)音完全沒有近似性。并且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據(jù)此,原告認為被告的決定錯誤,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本案將則日宣判,本報將繼續(xù)予以關(guān)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