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轉讓商標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
為了規(guī)范商標轉讓行為,減少商標轉讓爭議,避免虛假轉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一、在辦理轉讓商標申請手續(xù)時,除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交《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等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轉、受讓雙方主體資格的加蓋公章的有效證件復印件。
商標局對上述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產生懷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經過公證的復印件,對于在國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復印件,對于在港、澳、臺地區(qū)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手續(xù)。
二、申請人提供的轉讓申請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字蓋章確認。
三、商標局對轉讓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后,對于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向受讓人發(fā)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向國內(港、澳、臺除外)轉讓人發(fā)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四、商標權利人發(fā)現其商標未經同意被他人申請轉讓并向商標局提出書面反映的,或者商標局對轉讓的真實性產生懷疑的,商標局可以向受讓人發(fā)出補正通知書,要求其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的轉讓協(xié)議或經公證的轉讓人同意轉讓的聲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五、商標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商標轉讓存在異議,要求商標局中止審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商標局依據該申請可以中止對轉讓商標申請的審查程序。
六、商標權利人發(fā)現其商標未經同意已經被他人轉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商標局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判對該商標轉讓作出決定。
七、轉讓注冊商標的,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在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轉讓商標申請權的,受讓人在取得核準轉讓通知書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
八、本規(guī)定自2009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