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異議北汽圖形商標
本報訊 作為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的合資方,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北汽集團)與戴姆勒股份公司(下稱戴姆勒公司)本是友好的合作伙伴,日前雙方卻因為商標的近似問題打起了官司。
據了解,該起訴訟源于北汽集團旗下的整車制造企業(yè)之一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下稱北京汽車制造廠)于2005年6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的第4736201號圖形商標(見圖1),指定使用在知識產權許可、車輛性能檢測、機械研究等共計10類服務上。
2008年11月,上述圖形商標申請被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在3個月公告期即將期滿時,戴姆勒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稱該商標圖形與其在先注冊的兩件圖形商標(見圖2)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悉。戴姆勒公司引證的兩件商標被核定在與制造汽車有關的研究等服務上。
2011年4月,商標局裁定兩商標構成元素和視覺效果相近,構成近似商標,而且北京汽車制造廠申請商標所指定的機械研究等5類服務與戴姆勒公司引證商標所使用的服務屬于類似。據此,商標局裁定在該5類服務上北京汽車制造廠的商標申請不予核準,在知識產權許可、車輛性能檢測等5類服務上的注冊申請被核準。
戴姆勒公司不服該裁定結果,于2011年6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并請求商評委認定其引證商標為馳名商標。
最終,商評委未認定戴姆勒公司引證的商標為馳名商標,不過裁定不予核準北京汽車制造廠申請商標在質量檢測、車輛性能檢測兩類服務上注冊,只核準其在知識產權許可等3項服務上注冊。
北京汽車制造廠收到裁定內容后,隨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商評委,戴姆勒公司為該案第三人。據北京汽車制造廠稱,雙方商標不存在任何近似之處,商評委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截至發(fā)稿時,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本報將繼續(xù)關注案件進展。(楊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