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準注冊的商標也可能被撤銷
作者: 陳志興
在當今世界,商標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即注冊取得原則和使用取得原則。我國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了注冊取得原則。經商標局審查,并獲準注冊的話,商標局會給權利人頒發(fā)商標注冊證,該商標權利人就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獲得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注冊商標可以續(xù)展,理論上來講,只要商標權利人愿意,他完全可以永久性地享有該注冊商標專用權。
然而,也正是考慮到這一點,商標制度的設計者們對待該項權利時給予了特別的慎重,另行創(chuàng)設了商標爭議制度,即對于已經獲準注冊的商標,在法定的期限內,相關權利主體或者利害關系人還可以引入法定理由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就對商標爭議制度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
為什么需要設立商標爭議制度?除了慎重對待商標專用權之外,還與商標審查制度本身有關。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在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時,其對申請商標與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在先權利沖突問題以及是否屬于不正當搶注等問題是無法依職權進行主動判定的,而商標爭議制度的設立正好可以彌補該審查制度的不足。對于在先的權利人而言,可以利用商標爭議制度申請對注冊商標予以撤銷,從而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曾經有自然人張某,其經受讓取得某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然而,沒過多久,該注冊商標因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而被提起撤銷注冊申請,且真的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法院也維持了這一裁定。案件審結之后,張某非常地不解,且一度情緒激動,揚言要找相關部門上訪。張某的主張是,一來這個商標是商標局頒發(fā)了商標注冊證的,二來這個商標是經由他人轉讓的,且商標局也核準了轉讓行為,不能說撤銷就給撤銷了。當然,經法官耐心地向其講解商標爭議制度的基本原理,張某最終還是復判息訴。
法律的真義在于公平正義,而要實現這一目的最好的辦法莫過于恰當的制度設計。需要明白的是,既然是生活在制度當中,我們就需要全面的理解、遵守制度,而不能是以追求私利為目的無視相關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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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