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有《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志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由此,一些辦案人員認為,侵權商品在被沒收后一律要銷毀。
2002年10月21日,國家工商總局在《關于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問題的答復》中明確指出:“《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的‘銷毀’應為處理被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的一種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對依法予以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如具有使用價值且侵權商標與商品可以分離的,可以采取‘銷毀’以外的其他處理方式加以處置。”筆者認為,侵權商品沒收后,究竟是采取銷毀還是其他處理方式,應當視侵權商品的具體情況而定。
一般情況下,可以采取以下四種方式處理沒收商標侵權商品:
一、由被侵權方收購
根據(jù)《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于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chǎn)權貨物,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沒收侵權商品后,辦案機構先征求被侵權方的意見,若其有收購的意愿,可通知其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經(jīng)辦案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有償轉讓給被侵權方。轉讓前,辦案機構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轉讓價不得低于評估鑒定的保留價(底價),具體轉讓價由辦案機構、被侵權方協(xié)商確定。
二、拍(變)賣
被侵權方無收購侵權商品意愿的,可以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鮮活易腐、無使用價值、不允許上市的商品除外)。屬于國家專營專賣的,交由專管部門收購。無法拍賣或者流拍的,可以將侵權商品交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收購或者變賣。需要注意的是,侵權商品在拍(變)賣前,辦案機構應當清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志,并嚴格審查競(購)買人的資格。
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
對那些具有使用價值但被侵權方無收購意愿且無法拍(變)賣的侵權商品,可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救濟困難群體,如捐贈給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福利院、貧困山區(qū)、受災地區(qū)等。
四、銷毀
商標侵權商品的銷毀主要有兩種情形:
1.采取上述幾種方式仍然無法處理的侵權商品,應當予以銷毀。這樣既防止因侵權商品處理這一環(huán)節(jié)未最終完成而導致整個案件無法及時結案歸檔,又避免侵權商品長期占用涉案財物倉庫。
2.經(jīng)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或者明顯屬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huán)境資源的侵權商品,應當堅決徹底地銷毀,以防止危害后果的產(chǎn)生。銷毀侵權商品時,被侵權方應當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總之,不論采取何種方式處理侵權商品,辦案機構均要制作國家工商總局統(tǒng)一制定的物品處理記錄,連同相關的物品處理單據(jù)、照片等放入案件原始檔案中備查。同時,還要注意把握好物品處理的時機,原則上應當在法定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限屆滿后再進行處理。依照《行政復議法》和《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侵權案件的復議期是60日,訴訟期是15日,因此,宜選擇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后對沒收的侵權商品進行處理。
為了從源頭上避免讓人產(chǎn)生“侵權商品沒收后均要銷毀”的誤解,筆者建議立法機關今后在修訂《商標法》時,適當在該法第五十三條或者《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單列條款,列舉侵權商品的具體處理方式。
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工商局 鄭 明